“禁传”条例21年来首次大修,“团队计酬”的模糊地带能否破解
时间:2026-06-28 17: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传销早已“进化”出无数新面孔,法规的回应不能止步于技术性修订——这是一场监管思路的深层重构。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6月28日。这是该法规自200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首次明确网络传销定义,并新增多部门联防联控、资金监测、信用惩戒、“处罚到人”及互联网平台责任等措施,力图构筑全链条打击体系。 围绕修法的积极意义、完善空间以及行业期待,《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法商领道研究院创始人、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孙选中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谦教授,以及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营商环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胡远江。受访的三位专家均对修订稿将网络传销纳入打击范围给予肯定,但同时指出,条例在传销核心认定标准上延续2005年的框架,尤其是对“团队计酬”的界定仍存在模糊地带,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修法既要精准“打传”,也要为“规直”留出空间,《直销管理条例》修订同样牵动行业神经。如何在打击违法与保护合规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打传”与“规直”之间实现制度闭环,成为立法者、监管者与行业共同面对的长期命题。 填补网络传销监管空白 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时,均未对“网络传销”作出专门界定。孙选中指出,20年来,拿牌直销企业逐步规范经营,而未受条例直接管控的网络传销却大量泛滥。投机者利用这一法规真空,衍生出各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乃至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传销模式,但执法部门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传销的明确法规依据。 杨谦表示,此次修订可以归纳为三个明显特点:一是首次明确做出网络传销的定义,突出了打击传销活动的针对性;二是完善对传销违法的监管链条,强化传销监管的操作性;三是加大对传销违法的惩治力度,明显加重了法律责任,提高了对传销犯罪的震慑性。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应用越来越普遍,商业模式迭代越来越频密,不法分子借机变换手法进行网络传销,网络成为传销违法的重灾区,其波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手段难以有效遏制,此次拟做出的修订充分体现人民政府监管为民的理念,聚焦以提升执法能力为核心实施监管,对打击传销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胡远江同样指出,这是继2005年条例以来的重大进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压实了互联网平台义务,建立了多部门联防联控格局,并将网信、通信、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同时,新增资金监控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处罚力度上,罚款由定额罚改为以违法所得倍数处罚为主,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处罚到人”条款。 对于这些举措,受访专家均给予了肯定。孙选中指出,此次修订给监管从形式转向实质带来了契机——实质监管,是监管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过程是以“拉人头”的资金流为主,还是以产品销售的资金流为主。胡远江强调,仅仅“打传”不是最终目的,规范直销发展才是根本——“规直”的前提,是清晰界定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这恰恰引出了本次修订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传销的核心认定标准应如何调整。 团队计酬边界亟待厘清 对于三类传销行为的争议焦点,胡远江指出,修订稿在传销定义的实质内容上与2005年版本相比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仍然保留了三种传销行为的判定方式。问题集中体现在第三种行为——“依据下级的销售业绩进行分配”——仍然被纳入传销打击范围。恰恰是这一条,导致了直销与传销在法律适用上产生模糊地带。 孙选中认为,直销与传销的界限模糊,正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他指出,直销和传销都采用了“多层次计酬”方式,但两者有本质区别。直销的多层次计酬,依据的是直销员销售产品的业绩;而传销虽然也采用多层次计酬,但分配的是强迫加入者缴纳的“人头费”,或者是以名义上的产品为幌子。“直销是一种不通过中间商的销售方式;既可以是单层次,也可以是多层次。”二者的区别就是要看是“卖产品”还是“拉人头”,要看整个过程是产品的流动,还是人头和金钱的流动。他认为,条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承认“多层次计酬机制”的合法性,有效区分传销和直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