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盼资讯网移动版

皮盼资讯网 > 体育播报 >

“禁传”条例21年来首次大修,“团队计酬”的模糊地带能否破解(2)

杨谦表示,从海外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传销的认定的确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因素,不能期望用简单的条款规定就可以解决。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框架下,对传销定义谨慎调整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从目前的实操场景看,恶性的网络传销与合规企业对商业工具应用的两种情况并存,如何在遏制网络传销蔓延的同时,包容企业运用商业工具进行商品推广销售的行为,条例的修订应该尽量考虑到这种平衡。“传销行为的本质在于商业欺诈,其基本特征就是商品的道具化,很多网络传销行为是连商品都没有的所谓虚拟经济。从这一点看,进一步突出形式和实质的区分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杨谦建议增加对交易真实性的判断作为界定传销行为的标准,例如在对传销的定义中增加一个限制,即“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使行为主观意向、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三者共同构成判定传销行为的标准,最大限度地提高打击传销违法违规的精确性。另外,为提升监管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建议配合法规出台操作指引,让企业合规更易落地。孙选中在分析中指出,真正规范的直销企业有自己的生产基地,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生产有价值的产品,经销商本身就是购买者和消费者;而传销参与者自己花钱买的产品自己都不消费,因为他们知道没有实际价值,买来是为了“套人”。修订稿仍然把“下级销售业绩计酬”纳入违法打击范围,会导致直销和传销在实践中难以区分。

关于如何解决,孙选中指出,首先应遵循《刑法》的权威界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该条款并未将“以下级业绩计酬”纳入传销认定,只明确了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和返利属于传销行为,行政法规应与最高法律保持一致。其次,要关注“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这一源头——《刑法》第224条界定传销时,第一条就是此要件。此外,参照“两高一部”2013年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多层次计酬进行性质区分的最终指向,正是让直销与传销各归其位——这既需要《禁止传销条例》在“打传”端精准发力,也有赖于《直销管理条例》在“规直”端同步推进。


直销行业期待价值重估

如果说《禁止传销条例》解决的是“打什么”的问题,那么《直销管理条例》要回答的则是“怎么立”。对于这部同样牵动行业神经的法规修订,受访的三位专家均表达了行业对“规直”的深层期待。

孙选中指出,推动两个条例的修订,要从本质上来重新认识直销。直销修法,在法商角度看并不复杂,就是不要脱离直销的本质,要回到经济活动本身。经济活动本身很简单,就是生产、流通、消费。直销的竞争力和优势是改变流通方式而产生的。传统经济是生产者通过中间商层层传递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直销则让消费者成为分享者,通过层层分享完成销售。“层次”是一个经济问题,是流通环节的客观存在。未来的直销一定是走向网群化的方式,修法要承认这种未来的走势。监管要从形式转向实质,清晰界定直销与传销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实现精准监管,同时完善多层次计酬边界及信息披露制度。

杨谦表示,20年来《直销管理条例》很多年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修订,中国的经济从工业经济进入了信息经济,现在正迈入AI引导的数字经济,社会交往方式越来越多元的确已经到了重新审视直销监管规则的时候了。虽然直销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其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积极作用应该予以肯定。发挥审批制度的规制效应,建议采取经营许可年检制度,建立起行业进出的规范秩序;对于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减少乃至取消不恰当的对企业经营的限制。从这些年的经营实践看,放宽对分支机构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的刚性限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扩大企业商品选择的范围,以及减少对企业销售人员培训的限制等,都是需要讨论的方面。

胡远江从行业需求角度补充,行业对《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的期待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企业减负,包括服务网点设立、产品范围、区域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进一步促进企业活力。预计的措施包括服务网点可能调整覆盖面,产品管理可能从审批制走向备案制或公示制,区域管理可能进一步放开。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