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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先河系统公司关联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罚没1.68亿,上诉被驳回

【直报网北京6月14日讯】(微商电商调研)2021年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题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但具体显示不能公开,其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不过,据相关人士透露:“该冻结原因是以上公司涉嫌传销,冻结金额数千万元。

近日,微商电商调研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裁定书》),对此案的详细细节及进展有了进一步了解。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账户被冻结后申请复议被驳回

《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8日,慈利县市监局立案调查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在对先东公司涉嫌传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联的先河公司及张龙龙等人名下账户申请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额度冻结。

其中,慈利县市监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藏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先河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存款。同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821财保6号、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先河公司在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9200000元、交通银行银行存款12118603.4元。

先河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人先河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1年2月4日依法裁定驳回了先河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1年7月31日,慈利县市监局对先东公司涉嫌传销案调查终结后,对先东公司作出慈市监处字[2021]1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7379164元;3.罚款100万元。2021年8月12日,先东公司将100万元罚款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缴纳至慈利县财政局,慈利县财政局已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原审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说明,先河公司不是被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属于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先河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由于已经立案受理,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行政裁定书》截图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一审裁定,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慈利县市监局向上诉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对先河公司合法权益产生了直接、实质的影响。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了先东公司这一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向先河公司提供慈利县市监局提交的证据,未听取先河公司意见也未开庭审理就径行作出裁定。三、一审法院无明确规定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先河公司起诉,违背了《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因此,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上诉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行政处罚相对人先东公司未提起诉讼,上诉人没有权利单独提起诉讼。3、上诉人上诉所称与行政起诉状里陈述的观点互相矛盾。4、上诉人上诉称“冻结资金系正常交易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5、上诉人上诉称的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先河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先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先河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行政裁定书》截图

执行异议再次被驳回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