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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公布一批打击传销、不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6月15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情况。

近年来,全区法院从严从快惩治传销、行为,依法审结了金某花、金某妍等78人“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广西同城人人贷”“南湖电商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全区法院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901件329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00人,重刑率12.15%,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9件329人(集资诈骗罪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59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24人,重刑率37.69%,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全区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全区法院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击传销、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对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为契机,树立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坚持依法严惩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的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赵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赵某某等21人先后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120人以上。刘某、赵某某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均已达老总级别,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2021年3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申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申某某经熊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 年2 月25 日在“龙爱物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会员账号syf001。同年3 月12 日,又在平台注册下线会员账号longshao168。被告人杨某某经申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 年3 月17 日在平台longshao168 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yxL1688。通过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就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