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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1-07 15:32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记者 徐远官)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53号

  当事人: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NH0J10W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建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窦海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2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进行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质量抽查和生活用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0:QG202001135)和检验报告(N0:QG202001138),分别显示该商场销售的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标识信息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实物质量合格,产品销售包装标识不合格”。其中,大号纸碗(商标:逸能)抗压强度检测结果324N,标准要求≧360N和产品标识信息检测结果为“无食品安全符合性声明,产品执行标准错误,未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产品销售包装标识检测结果为执行标准不规范,未标注卷重或节(段)数,未标注“厕用”字样。2020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该商场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8号)及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有3提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已经销售完,当场责令停止销售3提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并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2-36号)。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于2020年5月21日从昆明美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大号纸碗(商标:逸能)6提,从昆明海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购进时进行了查验并且有对方提供的入库单据。不合格大号纸碗(商标:逸能)的进价是13.40元/提,销售价是16.80元/提,货值金额100.80元,共获利20.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包装标识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与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通知书》(编号:2020-13-12)1份1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0036号和编号:2020060号)2份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份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NO.0002220)2份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NO.0002021、NO.0002024、NO.0002023和NO.0002025)2份4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2份2页、抽检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实物图片1份1页,证明执法部门移送情况和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监督抽查情况的书证。

  2.2020年9月28日,向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8号)1份1页,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0:QG202001135和N0:QG202001138)各1份3页,恒洞金(消息,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3.2020年9月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2020年10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询问笔录》1份4页、进货单据图片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违法事实询问调查情况的书证。

  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2份2页,证明责令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对违法行为改正的书证。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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