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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津市宝坻区小野烟酒店(殷劲松)被罚

2020-10-19 12:40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屯案〔2020〕6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小野烟酒店(殷劲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FN4J8A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大新路龙湾福泰小区北

  经营者:殷劲松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2020年8月17日,我局接到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反映天津市宝坻区小野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的津酒系列产品。当日,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大新路龙湾福泰小区北的天津市宝坻区小野烟酒店进行核查。该店正在销售的6瓶“扁凤壶”津酒,经商标权利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鉴别,属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宝屯〔2020〕10817号)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屯〔2020〕1081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并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扁凤壶”津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扁凤壶”津酒是2020年1月份用1条玉溪烟与在天津米兰世家家具有限公司工作的朋友换来的,无进货票据和凭证,其朋友无法提供该白酒的详细来源。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扁凤壶”津酒,销售价格为每瓶50元,至被检查时,无售出。本案货值金额3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2020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7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事实。

  (二) 2020年8月17日,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及产品鉴定证明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扁凤壶”津酒属侵权商品。

  (三)2020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事实情节。

  (四)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五) 2020年8月24日,恒洞金(消息,对当事人在天津米兰世家家具有限公司工作的朋友王阳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朋友无法提供侵权白酒的来源。

  本局于2020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宝屯案〔20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扁凤壶”津酒6瓶;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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