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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一文搞懂“传销刑事案件”的6大定性问题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选案例有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达1453件(占比近40%),覆盖了常见罪名和多发案由。

另外,在当前版本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传销”作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6起与传销犯罪相关的参考案例。

这6起参考案例,分别从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传销犯罪主体的认定、传销犯罪的主从犯认定、涉虚拟货币投资行为的定性、涉传销项目投资人的定性、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竞合时的认定等六个角度,对传销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给出了指引。


一、陈某芝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投资者购币加入并根据其发展下线情况结算收益的行为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168-001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981刑初600号、(2021)苏09刑终421号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虚拟货币  购币取得资格  发展下线  传销炒币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芝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态平台(以下简称EOS平台)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以EOS币为载体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主要宣传方式是组织现场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平台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传可以通过EOS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统资源出租、项目众筹抵押、持币增值等方式获得收益,但实际该平台并无上述大部分盈利方式。参加者需要缴纳10-300个EOS币获得加入平台资格。成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所发展人员的数量、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参与人除按自身投入的EOS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外,还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获得动态收益。

经上海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该EOS生态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56133个,层级达58级,累计接收会员充值52456878.725个EOS币。经江苏省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在该期限内, EOS币最低价值人民币9.6893元,以该价格计算,上述EOS币价值人民币508270435元。

EOS平台初创人员为被告人陈某芝、丁某动、丁某、李某岩、余某、王某飞、孙某刚、周某政、张某林等9人,负责该平台的运营、策划、培训、宣传及日常的管理、协调。被告人周某萍、陈某君、褚某界、王某兰、周某林加入后,积极参与推广和宣传,发展会员。各被告人通过上述传销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0)苏098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

对各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二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的虚拟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各被告人、传销参与人及其亲友等协助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林、丁某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要求参与者在网上购买10-300个不等的EOS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按照其自身充值金额获得静态收益,按照其下线充值额、充值人数等获得动态收益。收益的结算方式是EOS币,收益的来源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EOS币的市场价涨跌获得收益,且EOS平台本身不具有其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基本是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来维持平台的运营。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符合上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条件。而包括被告人张某林在内的9人,负责或参与平台日常运营、决策,作为该平台的核心成员,应当认定为主犯。最后,传销活动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本案中,EOS平台不具有各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能力,主要还是从各传销参与人的投资中获利。综上,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