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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得贝网络科技因销售“通络祛寒保健液”涉传被罚没300多万元

【直报网北京7月1日讯】(中新融媒)日前,中新融媒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注意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宁波德得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得贝)因涉嫌传销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300余万元。

具体的处罚信息为:

经余姚市监查明,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宁波德得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当事人向浙江宝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宝延堂通络祛寒保健液”,单价42元/瓶,规格50ml/瓶,数量10000瓶,总价420000元。

德得贝法人代表黄金荣与姚某某、俞某某、施某某、施某某、斯某某等共六人,每人以9900元认购20瓶“宝延堂通络祛寒保健液”,同时搭建了最初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该模式设定有经理、经销商、主管和试用期销售员四个级别。其中,黄金荣为第一任经理,姚某某为第一任经销商,俞某某为第一任主管,施某某、施某某和斯某某为第一代试用期销售员,以上六人均为当事人的“核心合伙人”。“核心合伙人”将来在德得贝电商平台上线后能参与平台业绩分红。

尔后,由模式内人员或其他“合伙人”去发展9位消费创业投资人。每位消费创业投资人需以9900元认购20瓶“宝延堂通络祛寒保健液”。每成功推荐一位消费创业投资人的“合伙人”可得推荐费300元,同时该模式中的经理可得现金返利2500元、经销商可得现金返利1000元、主管可得现金返利300元、三位试用期销售员可各得现金返利1120元,余下2440元归当事人所有。

该模式下,成功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达9人后,消费创业投资人成为试用期销售员,试用期销售员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大于等于3人时则升级为主管,原主管则升级为经销商,原经销商则升级为经理,原经理则退出该模式成为“核心合伙人”。若试用期销售员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不足3人,则该试用期销售员退出模式,成为当事人的“合伙人合伙人”将来在当事人电商平台上线后根据贡献大小参与一定比例的分红。

该模式中,9位新加入的消费创业投资人均可成为试用期销售员,最多可同时有3位试用期销售员均升级为主管,依次经销商和经理最多亦可同时有3人,故最多可有27人同时参与该模式的推广升级。

为快速聚集“合伙人”,当事人聘请讲师,以集中培训学习的名义,向消费创业投资人及潜在的消费创业投资人宣传讲解其即将上线的“无假货电商平台”,并许诺在电商平台上线后,当事人的“合伙人”即为该电商平台的VIP会员,同时根据其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的多少按比例参与电商平台总销售额的业绩分红。另电商平台上线后,VIP会员能从其为电商平台介绍的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一级粉丝、二级粉丝等不同级别的成员处分得不同比例的业绩分红。其中,成为当事人的“核心合伙人”、领导人后得到的业绩分红相应会更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诱惑了一部分人,使其失去正确判断,自愿向当事人缴纳9900元投资款,成为“合伙人”,并积极去发展其他人加入当事人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通过上述推广升级销售模式已发展“合伙人”280人,共收缴投资款计2772000元,销售“宝延堂通络祛寒保健液”共5600瓶,共支付货款计235200元,违法所得计253680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创设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以推广升级销售模式运行中的现金返利和允诺将来要创建的电商平台业绩分红为诱饵,发展所谓的消费创业投资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通过此模式的滚动运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德得贝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二、罚款50万元,合计罚没资金303.68万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