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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宣称治疗治病被罚

【直报网北京6月23日讯】(中国消费者报)6月21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5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万相台发布了“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广告,内容含有“四位一体科学护眼,强壮晶体,明亮双目,自动寻找明目穴位,模拟针灸大师手法,刺激眼部经络……出现并发症视网膜脱落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全息视力仪是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介绍仪器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蒙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警惕商家混淆视听、偷梁换柱的宣传用语,加强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0.18万元。

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海参广告内容包括“具有抗衰延寿、抑制肿瘤”“抑制心血管疾病”“药用价值”等文字,其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和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海参作为普通食品,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普通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印有:“德国等离子光靶向定位,不开刀、不手术、无创伤的微创方式”“精微分层、冰点微痛、脂肪配置、RF消融术”“微创自然恢复快”等用语,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严禁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情形的内容。本案当事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涉及多种医疗技术。医疗广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此类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消费者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能够切实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多元共治。

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2年4月22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0.7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3万元。

经查,2022年1月,本溪广播电视台播放“傅活之宝”药品广告,该广告内容为“傅活之宝-本溪地区康复大纪实”,广告中存在“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找”“一口调代谢,一口活细胞,一天只需两口药,五脏同活百病消”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行为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广告媒介实施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