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这些涉嫌违法!相关广告宣传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都在这里了(7)
时间:2021-03-03 09: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合规手记 点击:次
不同类别的强度的功效,对证明依据的要求也不一样,强度越高的功效宣称对证明依据也越严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功效的证明依据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用文献资料、研究数据、功效评价试验当中的任一一种或多种依据作为证明。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功效评价试验方式(即必须有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依据),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具有祛斑美白、防脱发、防晒、祛痘、滋养、修护功效,或者进行较强特定宣称(如宣称无泪配方)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进行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肌肤)的化妆品,应当通过消费者使用测试或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5.感官直接识别功效或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仍需能够提供功效证明依据 虽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等)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但是我们认为,免于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并不等于免除功效宣称的证明责任,此类功效宣称仍应能够提供相应证明依据。但鉴于此类功效的效果能够比较直观的识别和判断,因此对化妆品企业的证明依据的标准也应适当宽松一些,在证明依据的类别上可以更加灵活。 常见风险6:普通用途化妆品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 典型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官网销售一款名为“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 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色斑淡化”的广告用语,在官网销售另一款名为“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 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2.抑制黑色素”、“产品配方:…抑制色素-白梅精粹 抑制黑色素生成是光采晚安修护面膜的第二大核心功效”的广告用语。执法机关查明,该两款化妆品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商品配方显示,该两款化妆品各成分中不含有作为祛斑剂用途使用的成分,企业也无法提供两款商品具备其网页中宣称的“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执法机关认定该企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合规建议: 1.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发生变化。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新功效属于特殊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不再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且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2.使用与特殊功效语义相近似的用语存在被认定为宣传特殊功效的风险。例如虽然法律条文仅规定“祛斑美白”属于特殊功效,但以下一些宣称虽然没有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会被认定为宣传祛斑美白功效:淡斑;去黑色素;抑制黑色素;改善暗沉、降低色素沉淀;从内而外分解色素沉着、从内而外打散色素聚集;温和润养净白。 3.仅通过物理遮盖作用发挥祛斑美白功效,应当在标签中明确标明为物理遮盖作用。 常见风险7: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图片修饰 典型案例: 2015年,佳洁士请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作为代言人发布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宣传“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 。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并非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上海工商部门认定该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处罚603万元。 合规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